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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 申報契稅金額(房屋現值) × 契稅種類適用之稅率 ﹦應納稅額。
  2. 契稅條例第3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11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3. 本表僅供試算之用,若有疑義請電洽增值契稅科(03)3326181轉2752分機。
※防範詐騙,守護產權,請多加申辦內政部「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即時掌握個人不動產權利異動資訊,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本市各地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