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申辦-現場取件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您填寫本局申辦及各類信箱前,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詳閱(代碼內容請參閱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一、蒐集處理利用個資特定目的:一二○稅務行政。
二、蒐集處理個資類別:C○○一辨識個人者、C○○三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一一個人描述、C○二一家庭情形、C○二三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本局因提供服務所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包含臺澎金馬地區)。
(三) 對象:本局或案件權責之公務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得就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本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二) 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得向本局請求補充或更正,使其保持正確、最新及完整。
(三) 得向本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但因本局執行公務所必須者,本局得拒絕之。
五、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局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如果要查詢完整的隱私權聲明,可造訪本局網站隱私權政策取得相關資訊。
本人申請提醒事項:
代他人申請法律規範:
- 依民法第3條及刑法第210條規定,代理人應確實獲得申請人之授權,委任書若有虛偽情事,代理人需負一切法律責任。
- 代理人取得申請人之稅務資料,請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審慎運用,如有危害申請人權益,代理人需負一切法律責任。
領取時間及作業方式:
一、領件時間:
- 申請人請於領取日中午12時前(不含例假日、國定假日)上網完成預約登記完成,可於當日上班時間下午3時起,至指定之總局或分局全功能櫃臺領收(中午12時以後預約登記完成,次日上班時間領取)。
二、應備證件:
- 請至全功能服務櫃臺作業項目及應備證件查詢後,相關附件掃描後上傳(附件不齊全,將通知補件或不予核發)。
- 申請人(或代理人)請攜帶身分證正本臨櫃查驗無誤後領取。
三、申辦注意事項:
- 經電子郵件通知取件,逾3天內仍未領者,予以註銷;1年內超過3次未取件者,取消預約服務資格。
- 預約應留聯絡電話,以便相關事項聯繫。
- 預約申辦項目如屬須耗費相當時間之特殊個案,將依一般書面申請案件辦理,領取時間另以電話通知。
- 同意本局個資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