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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天數:2個月
申請注意事項:

一、

復查程序: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或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二、 請檢附下列文件:
  *(一)繳款書或繳納收據影本。
*(二)核定稅額通知書或罰鍰裁處書。
(三)相關證明文件。
三、 未上傳必備資料電子檔者或需檢附正本者,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5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覆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說明:

(一)填妥下列申請表單內各欄位之詳實資料,如確認無誤請按確定鍵送出。我們收到您的申請事項後,會於網頁上顯示確認收件的訊息,並另以電子郵件通知;俟案件辦理完竣,將以公文郵寄到您的通訊地址。
(二)收件後,如有線上簽名無法辨識之情形,仍須補具復查申請書。
(三)如需查詢復查案件進度,請至此查詢。
申請人姓名/名稱 (必填)
證件號碼 (必填)
電子郵件信箱 (必填)

(請勿填寫Yahoo信箱避免收不到驗證信;未填寫郵件信箱者,則無法接收申請/結案訊息,及使用線上回覆服務功能)
電話 (必填)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聯絡電話,行動電話至少填寫一項)
通訊地址 (必填)
復查標的之 應納稅額 或 裁處書 至少擇一填寫 (必填)
應納年度 應納稅目 納稅額
發文日期 桃稅 罰鍰
事實及理由 (必填)
附件檔1
(允許上傳的檔案類型: )
(檔案大小以5MB 為限,格式僅接受 jpg/png/gif/bmp圖檔, pdf檔, doc/docx/odt文件檔)
附件檔2
(允許上傳的檔案類型: )
附件檔3
(允許上傳的檔案類型: )
附件檔4
(允許上傳的檔案類型: )
附件檔5
(允許上傳的檔案類型: )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