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稅款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不同事由各次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3年。
二、未如期繳納之處理
(一)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繳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地方稅務局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屬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者,並自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逾期未繳納之當期稅款限繳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逾期仍未繳清者,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二)地方稅務局依前述規定發單送達前,納稅義務人已繳納逾期稅款者,應就該逾期繳納稅款自分期繳納限繳日之次日起依法加徵滯納金,免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辦理。
三、屬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者,應繳稅款個人在100萬元以上者,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者,地方稅務局得要求提供相當擔保。
四、應檢附的資料:
(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為經濟弱勢者,檢具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相關證明文件或低收入戶證明影印本。
(二)因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增幅逾百分之三十,且增加稅額較前次公告地價後之稅額增加1萬5千元以上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三)個人被補徵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200 萬元以上,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者,檢附原繳款書。
(四)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檢附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