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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 1 個資同意
  • 2 填寫資料
  • 3 信箱驗證
  • 4 案件檢視
  • 5 完成送出
申辦事項說明

▌ 法令依據:
一、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二、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3項前段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三、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3項後段及桃園市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
四、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第3項及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 處理天數: 7日
▌ 提示訊息:
一、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原因,不能於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繳稅款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一)天災、事變或經濟弱勢(延期或分期)
(二)補徵鉅額稅捐(加計利息分期)
(三)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加計利息分期)
(四)公告地價調整應納地價稅額增幅逾百分之三十(延期或分期)
▌ 聯絡資訊:
使用牌照稅(03)332-6181分機2452林小姐
房屋稅(03)332-6181分機2423黃小姐
地價稅(03)332-6181分機2374曾小姐
土地增值稅(03)332-6181分機2753李小姐
契稅(03)332-6181分機2762陳先生
娛樂稅(03)332-6181分機2477卓先生
印花稅(03)332-6181分機2476林先生
法務科(03)332-6181分機2588邱小姐
▌ 重要訊息:
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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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內容
申請事由 (必填)
申請稅目 (必填)
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期數 (必填)
課稅標的 (必填)
汽、機車牌照號碼
房屋坐落
土地坐落
其他課稅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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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訊
納稅義務人 (必填)
身分證 / 統一編號 (必填)
通訊地址 (必填)
連絡電話 (必填)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聯絡電話,行動電話至少填寫一項)
回覆方式 (必填)
電子郵件
(未填寫郵件信箱者,則無法接收申請/結案訊息,及使用線上回覆服務功能)

(請勿填寫Yahoo信箱避免收不到驗證信;未填寫郵件信箱者,則無法接收申請/結案訊息,及使用線上回覆服務功能)
案件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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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上傳

(檔案大小以5MB為限,格式僅接受jpg/png/gif/bmp圖檔及pdf擋),圖檔尺寸寬*高需在200*200至4000*4000像素以內。


(必填)
(允許上傳的檔案類型: *.jpg;*.png;*.gif;*.bmp;*.pdf.)
(允許上傳的檔案類型: *.jpg;*.png;*.gif;*.bmp;*.pdf.)
(允許上傳的檔案類型: *.jpg;*.png;*.gif;*.bmp;*.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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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訊息

一、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稅款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不同事由各次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3年。
二、未如期繳納之處理
(一)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繳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地方稅務局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屬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者,並自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逾期未繳納之當期稅款限繳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逾期仍未繳清者,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二)地方稅務局依前述規定發單送達前,納稅義務人已繳納逾期稅款者,應就該逾期繳納稅款自分期繳納限繳日之次日起依法加徵滯納金,免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辦理。
三、屬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者,應繳稅款個人在100萬元以上者,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者,地方稅務局得要求提供相當擔保。
四、應檢附的資料:
(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為經濟弱勢者,檢具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相關證明文件或低收入戶證明影印本。
(二)因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增幅逾百分之三十,且增加稅額較前次公告地價後之稅額增加1萬5千元以上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三)個人被補徵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200 萬元以上,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者,檢附原繳款書。
(四)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檢附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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