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令依據: 房屋稅條例第15條 ▌ 處理天數:一般案件10日 會勘案件18日 ▌ 提示訊息: 自113年7月1日起,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3月22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經核定後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 聯絡資訊: 電話:(03)3326181 分機2423 房屋稅科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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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明文件: 1.私立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登記證明、組織章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有關文件等影本。 2. 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財團法人登記證明、組織章程、主管機關核准慈善救濟事業之有關文件等影本。 3. 宗祠、教堂或寺廟:宗祠、教堂或寺廟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或寺廟登記證等影本。 4. 公益社團辦公用:組織章程、主管機關核准公益社團之有關文件等影本。 5.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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