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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申請房屋稅自住房屋)(已按自住用稅率者,免再申請)

  • 1 個資同意
  • 2 填寫資料
  • 3 信箱驗證
  • 4 案件檢視
  • 5 完成送出
申辦事項說明

▌ 法令依據: 房屋稅條例第7條
▌ 處理天數: 10日(114年4月23日至6月2日期間,延長辦理期限為30日)
▌ 提示訊息:
一、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於每期開徵40日以前申報者,自當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二、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應於變更之次期開徵40日以前申報,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三、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四、全國3戶自住房屋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房屋無出租或營業情形。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五、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房屋無出租或營業情形。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 聯絡資訊:
桃園總局:(03)3326181 分機2423 房屋稅科黃小姐
中壢分局 (03)451-5111
楊梅分局 (03)478-1974
大溪分局 (03)380-0072
蘆竹分局 (03)352-8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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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內容
房屋坐落 (必填)
自住情形 (必填)
全國單一自住或自住住家使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情形 (必填)


全國自住房屋超過3戶擇定申明事項(房屋坐落請填寫完整,如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之房屋,請檢附其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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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資料
直撥退稅申請(限本人金融帳號)
(必填)金融機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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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訊
納稅義務人 (必填)
身分證 / 統一編號 (必填)
通訊地址 (必填)
連絡電話 (必填)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聯絡電話,行動電話至少填寫一項)
回覆方式: (必填)
電子郵件
(請勿填寫Yahoo信箱避免收不到驗證信;未填寫郵件信箱者,則無法接收申請/結案訊息,及使用線上回覆服務功能)

(請勿填寫Yahoo信箱避免收不到驗證信;未填寫郵件信箱者,則無法接收申請/結案訊息,及使用線上回覆服務功能)
案件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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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傳

(檔案大小以5MB 為限,格式僅接受 jpg/png/gif/bmp圖檔及pdf檔),圖檔尺寸寬*高需在200*200至4000*4000像素以內。


(允許上傳的檔案類型: *.jpg;*.png;*.gif;*.bmp;*.pdf)
(允許上傳的檔案類型: *.jpg;*.png;*.gif;*.bmp;*.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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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自住房屋如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且無租賃關係者,請填具「房屋所有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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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ipt區塊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