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令依據: 房屋稅條例第7條 ▌ 處理天數: 10日(114年4月23日至6月2日期間,延長辦理期限為30日) ▌ 提示訊息: 一、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於每期開徵40日以前申報者,自當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二、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應於變更之次期開徵40日以前申報,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三、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四、全國3戶自住房屋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房屋無出租或營業情形。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五、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房屋無出租或營業情形。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 聯絡資訊: 桃園總局:(03)3326181 分機2423 房屋稅科黃小姐 中壢分局 (03)451-5111 楊梅分局 (03)478-1974 大溪分局 (03)380-0072 蘆竹分局 (03)352-8671
自住使用(若2月末日符合全國單一自住規定時,本局會主動改為全國單一自住使用,無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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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自住房屋如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且無租賃關係者,請填具「房屋所有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