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令依據:財政部85年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99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904709660號函及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3項。 ▌ 處理天數: 9日 ▌ 提示訊息: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經核定後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 聯絡資訊: 桃園總局:(03)3326181 分機2423 房屋稅科黃小姐 中壢分局 (03)451-5111 楊梅分局 (03)478-1974 大溪分局 (03)380-0072 蘆竹分局 (03)352-8671
本人所有上列住家房屋,確實無出租、無營業,且供本人居住使用
紙本回覆
(本案須上傳應備證件)(檔案大小以5MB 為限,格式僅接受 jpg/png/gif/bmp圖檔及pdf檔),圖檔尺寸寬*高需在200*200至4000*4000像素以內。
應備證件1. 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 2. 注意事項:低收入戶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未再提出申請者,自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