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查調個人財產 (1)納稅義務人: A.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本局掃描影本備查) B.本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本局掃描影本備查)
(2)繼承人 A.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本局掃描影本備查) B.繼承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本局掃描影本備查) C.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D.被繼承人登記除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3)代理人 A.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本局掃描影本備查) B.代理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本局掃描影本備查) C.納稅義務人(或繼承人)身分證影本。 D.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E.被繼承人登記除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F.授權書或委任書。
2.申請查調全戶(同一戶口名簿所有成員財產) (1)申請人(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本局掃描影本備查) (2)未成年者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並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證。 (3)全戶已成年者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或本局掃描影本備查) (4)授權書或委任書。(可共同書立) (5)法定代理人一方代為查詢時,應檢附委任一方之同意書或授權書或委任書。 (6)對於法律上由於歸化時程尚無法取得身分證者,應檢附內政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3個月核發之國內戶口名簿正本(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偶國籍及外文姓名)代為申請。
3.注意事項 (1)申請人如屬未成年者: 1.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於申請書上共同簽章,免附授權書;如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父或母)代為查詢時,應檢附委任一方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或同意書;如由法定代理人共同委任第三人代理時,應檢附共同授權書或共同委任書(授權書或委任書上委任人簽章部分,應有法定代理人2者共同之簽章。)。 2.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審酌其申請目的是否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 A.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者,得由其本人簽章即可辦理。 B.非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3.父母離婚者,由擔任親權行使之父或母之一方代為申請時,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如父母雙方之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等)免附他方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或同意書,惟經協議,由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時,仍應依上款1及2之規定辦理。 4.父母之一方有不能行使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情事(參62 年台上字第 415 號判例*及50年台抗字第187號判例**),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由另一方行使時,免附他方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或同意書。 5.父母均不能行使時,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順位之法定監護人或法院依聲請選定之監護人簽章免附授權書。 6.未符以上1至5款規定之申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7款規定,報請財政部核定;或依同法該條同款之有關函釋,請申請案件之主管機關函請受理申請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調。 7.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身分證時,以戶口名簿代替並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證。 *所謂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兼指法律上不能 (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及事實上之不能(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 而言。至於行使有困難(例如自己上班工作無暇管教,子女尚幼須僱請傭人照顧等),則非所謂不能行使。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所謂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不僅指法律上不能 (如經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 而言,並包括事實上之不能 (如心神喪失、利害衝突等) 在內。 (2)代理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規定免由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
(二)債權人查詢債務人財產 1.債權人本人 (1)身分證明文件: A. a.債權人係個人,為個人身分證正本。 b.債權人為營利事業組織者,應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c.債權人為其他組織者,應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B.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本局掃描影本備查) (2)執行名義正本:(下列證件具備一項即可) A.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不得上訴案件為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 B.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 C.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 D.司法機關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 E.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 F.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 G.法院核定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書。 H.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I.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取得之仲裁人判斷書及法院發給之准許執行裁定書(當事人如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執行者,則不需提出法院「准許執行」之裁定書)。 J.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 K.其他法律規定文件。 (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2.代理人 除上項(1)、(2)、(3)項證件外應加附: (4)授權書或委任書。 (5)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註: A.債權人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收費新臺幣250元。 B.前述應備證件正本查驗後退還。(應備證件本局掃描影本備查) C.可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正本者,其具結得由債權人本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D.查調資料時間之落差,應先予告知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