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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 地價稅繳納證明 』的解答如下:
答: 1.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
(2)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2.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份為納稅義務人。
答: 地價稅每年開徵1次,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地價稅逾期繳稅,每超過2日按照稅額加徵1%滯納金,超過30日還不繳稅的,稅務局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答: 地價稅之課徵,係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所謂總歸戶制,指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一戶,換句話即是土地係以縣(市)為歸戶單位,然後再按同一縣(市)內所有土地合併後之地價總額高低,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所以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最多只有一張地價稅稅單,而房屋稅係按比例稅率計算且未採總歸戶制,所以每一戶門牌開立一張房屋稅稅單,如有三戶房子分別編訂三個門牌者,則有三張房屋稅單。
答: 地價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規定,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答: 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要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納稅人及土地所有人,應主動向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惟不動產經過戶後其所有權已變動,故納稅人及土地所有權人不同,依法仍應重新提出申請,始有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
答: 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的地上建築改良物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有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即可提出申請。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1處為限。
因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供有免書證免謄本便民服務系統,所以,土地所有權人詳細填妥土地坐落地號、房屋坐落建號、地址及設籍人等資料之申請書,並向該局提出申請,或以網路方式(由該局入口網http://www.tytax.gov.tw/進入點選,網路櫃檯→線上申辦→地價稅→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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