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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 補發使用牌照稅當期繳款書 』的解答如下:
答: 欠稅車輛或已註銷、繳銷、報停之車輛,停放於公共道路,依財政部88年12月15日台財稅第880450983號函規定,即屬使用公共道路,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欠稅車輛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註銷、繳銷、報停之車輛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答: 各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皆可代收,繳款後收據至少保留5年。
答: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其所謂之使用非指行駛而言,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亦屬於使用之範圍。
答: 車輛如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之使用牌照稅,請攜帶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車主身分證、印章、免稅核准收執聯(申辦免稅時,如證件齊全,即刻核發),至所屬稅務局辦理。
答: 納稅義務人重複繳納稅款應請檢附重複繳納稅單收據至本局各業務科辦 理,另本局於辦理銷號時,如發現有重複繳納情事,當即主動辦理電腦轉檔退稅,並將退稅支票以雙掛號寄達納稅人。
答: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答: 財稅資料中心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僅列示不動產、動產之資料即土地、房屋、車輛與投資,並無存款資料。
答: 綜合所得清單為個人所得資料,若要知道扶養親屬的所得則需向國稅局申請「所得稅籍資料」或「所得稅證明書」。
答: 目前稅務系統尚未開放跨縣市查欠功能,納稅人可逕向土地與房屋坐落所屬稅捐單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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