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功能服務櫃臺作業項目及應備證件
有關於『 使用牌照稅當期轉帳納稅證明 』的解答如下:
答: 車輛如已辦理停駛、繳銷、報廢、失竊註銷,請攜帶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車主身分證、印章、車輛異動登記書影本,至所屬稅務局辦理。
答: 車輛如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之使用牌照稅,請攜帶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車主身分證、印章、免稅核准收執聯(申辦免稅時,如證件齊全,即刻核發),至所屬稅務局辦理。
答: 車輛轉讓後,買方不願配合辦理過戶,原所有人為確保權益,得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並攜帶身分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登報3份(或存證信函),至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以後就不會再以原所有人名義課徵使用牌照稅,如有違章亦不會再以原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答: 車輛如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須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所以雖然已補繳牌照稅,如係在查獲日之後才繳納者,仍會被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答: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如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答: 1.退稅人若遺失未逾兌領有效期限者 (即自開票日起未滿1年者)須檢附下 列文件:
(1)申請書
(2)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台灣銀行桃園分行公庫部核發)
(3)身分證明文件:
A.個人:身分證影本
B.營利事業: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公司執照影本及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C.財團法人:法人團體證明影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2.退稅人若遺失逾兌領有效期限者,而稅款尚未解庫者,須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切結書
(3)身分證明文件:
A.個人:身分證影本
B.營利事業: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公司執照影本及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C.財團法人:法人團體證明影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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