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目 | 納稅義務人 | 課稅客體 | 繳納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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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臨時稅 | 1 .依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之土石採取人。 2.機關辦理土石採取標售或價購之得標人或價購人。 3.未依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之違規行為人。 |
按實際土石採取數量課徵。 | 收到繳款書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
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 | 1 .營建工程承造人 2.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 3.前項收容處理場所為營建工程者,為工程承造人。 |
向主管單位申報產出、收容營建剩餘土石方之數量。 | 收到繳款書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
稅目 | 徵收範圍 | 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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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臨時稅 | 於本市轄區內採取土石,除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情形外,應課徵土石採取臨時稅。 | 每立方公尺新台幣30元計徵。 |
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 | 1.本市轄內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 2.收容營建剩餘土石方。 |
1.每立方公尺新台幣10元計徵。 2.每立方公尺新台幣30元計徵。 |
逾期繳納稅款者 | 未逾30日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 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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