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 房屋供「自住」使用,請於使用情形變更之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申報,逾期申報,自申報之次期適用。
- 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稅(供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 房屋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 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