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鼓勵民眾捐贈雲端發票愛心公益,使用電子方式收受繳款書,及運用線上查繳稅、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帳戶等e化繳稅管道繳稅,以建立民眾如期繳納地方稅觀念,落實節能減碳政策。
二、主辦單位:服務科
三、活動期間及指定任務:
(一)第一期:114年4月25日至6月5日申請電子稅單並以線上查繳稅、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繳納桃園市房屋稅。
(二)第二期:1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使用地價稅電子稅單。
(三)第三期:114年10月27日至12月4日以線上查繳稅、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繳納桃園市地價稅。
四、活動內容:納稅義務人(自然人)至本局雲端發票捐贈系統,捐出5張發票金額10元以上未具買受人且尚未開獎之雲端發票,於該期活動期間內至「好禮兌換」,成功兌換本活動參加資格,並於該期活動截止日前完成指定任務,可獲得超商禮券100元,限額500名,每人每場限得1個獎項。
五、活動方式:
(一)參加者輸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等資料即可登入本局雲端發票捐贈系統(首次進入網站須先註冊,並完成E-mail驗證,註冊後帳號永久有效),即可進入活動。
(二)參加者於捐贈發票前,需至雲端發票捐贈系統「好禮兌換」確認是否尚有活動名額,以及該期活動截止日前是否辦妥電子稅單或依照活動規定E化繳稅方式繳納稅款,再進行捐贈發票及兌換。活動頁面之兌換僅係取得參加活動之資格,能否獲得禮券仍須視參加者有無完成電子稅單或E化繳稅而定。
(三)本活動每期限額500名,兌換頁面會顯示剩餘名額,額滿系統即自行關閉,無法再行兌換;本活動參加資格兌換完畢,即於活動網頁的「最新消息」及「活動快訊」公告活動參加資格已額滿訊息,提醒民眾注意。
(四)如已兌換本活動參加資格,未能於該期活動期間內完成E指繳稅或電子稅單者,該次未發出之活動獎項,將保留供未來活動使用。
(五)民眾於雲端發票捐贈系統,捐出雲端發票及兌換點數後,若有未使用之捐贈點數,將自動累積於個人帳戶捐贈點數項下,可於未來參加該系統所舉辦之活動,兌換宣導品或其他品項。
六、得獎名單公布:
(一)第一期:114年6月30日前。
(二)第二期:114年9月30日前。
(三)第三期:114年12月31日前。
七、執行方式:
(一)資訊科於活動期間結束後,將雲端發票捐贈系統成功兌換本活動參加資格所載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比對符合活動資格之參加名單,產出清單檔,並轉換成得獎名單交服務科。
(二)以捐贈5張雲端發票(點數5點),兌換參加限500名為限。後續再完成E化繳稅或成功申辦電子稅單,即可獲獎。
(三)領獎方式:
1.符合資格者以掛號寄送至得獎者雲端發票捐贈系統會員所載之通訊地址。
2.依納稅義務人之通訊地址郵遞獎品經退回者,一律不再補寄。
3.得獎者如未收到獎品者,請於各稅名單公布後45日內攜帶身分證、印章至本局服務科(宣導股)領取,逾時視為放棄,不再發給獎品。
八、注意事項:
(一)得獎者如因資料填寫錯誤、不實或其他不可歸責本局之因素,致本局無法將獎品寄送予得獎人,視同得獎人放棄獲獎資格。
(二)獎品以實物為準,不得要求折換現金或更換獎項及其他任何主張及請求。
(三)本活動所捐贈發票均為雲端發票,系統會自動檢核,發票一經捐贈即無法索回。
(四)參加者不得以任何不正當、非法、不實或其他技術性作弊方式取得得獎資格,亦不得從事任何干擾其他參加者或本活動之情事,違反者本局有權立即取消其參加或得獎資格。
(五)本局保有修改活動辦法、暫停、取消、終止活動及更換等值獎項商品等之一切權利。如有未盡事宜,本局有權利隨時補充解釋或修改,並一律公告於活動網站,不作個別通知,參加者應隨時注意相關訊息,不得以任何事由主張不知情。
(六)活動之獎項,如遇缺貨或不可抗拒事由,本局有權變更品項或數量,改由其他獎項取代。
(七)本局保留解釋與變更本活動相關規範之權利,並將最新變更後內容公布於活動網頁,不再另行通知。
九、個人資料運用說明:
(一)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參加者之個人資料,僅用於本次活動使用。
(二)利用個人資料之期間(包括紙本、電腦系統資料庫、電子檔案等),僅作為辦理本次活動執行業務所必須保存之期間。
(三)參加者應清楚了解本活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與用途,並同意遵守,不同意者無法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