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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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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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用統一發票的店家是不是要貼免用統一發票的貼紙在店裡啊?沒貼是不是要罰錢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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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齊小姐 發問時間:2010-09-02 2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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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洽詢有關統一發票之問題,因屬國稅業務,業以電子郵件方式轉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理,其後續辦理情形請直接向該局查詢(電話:0800-000321、03-3396511、網址:www.ntx.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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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覆時間:2010-09-06 1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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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使用牌照稅退稅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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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有關使用牌照稅退稅的時間已於7/27以現場辦理完畢請問何時可以收到退稅的支票款呢?
還有網路上都無法查到何時可以寄出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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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林立仁 發問時間:2010-08-19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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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您詢問於99年7月27日辦理使用牌照稅退稅何時可收到退稅支票乙案,經查本局業依規定核辦退稅,退稅支票預計將於99年8月26日以雙掛號郵件寄出,請您注意查收,並感謝您的建議。
敬祝 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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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覆時間:2010-08-20 1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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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使用牌照稅退稅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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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有關使用牌照稅退稅的時間已於7/26通知已處理完畢請問何時可以收到退稅的支票款呢?
還有網路上都無法查到何時可以寄出的時間點
建議於線上申辦案件進度裡面有一欄位為何時退款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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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洪先生 發問時間:2010-08-19 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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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詢問有關何時可以收到退稅支票的問題,因未提供相關資料,無法立即為您查詢辦理進度,請來電告知車主資料,電話(03)3326181分機2324,將由專人為您服務;並感謝您對線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的建議。敬祝 安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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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覆時間:2010-08-19 1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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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的疑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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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才8/18,爲什麼已經拿到9月~10月的發票,請問這樣是否有逃漏稅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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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匿名 發問時間:2010-08-18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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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洽詢有關發票之問題,因屬國稅業務,業以電子郵件方式轉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理,其後續辦理情形請直接向該局查詢(電話:0800-000321、03-3396511、網址:www.ntx.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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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覆時間:2010-08-19 1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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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否有欠稅未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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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開始繳汽車燃料費,但是爸爸忘記有沒有繳稅,可否利用網路查詢是否有繳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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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黃先生 發問時間:2010-08-18 1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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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詢問有關汽車燃料費是否未繳問題,因該事項係屬監理機關所轄業務,與本局業務不相隸屬,請逕洽監理機關查詢,電話:03-3664222(桃園監理站)。敬祝 身體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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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覆時間:2010-08-19 1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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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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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請問一下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須為同一戶籍地址之親屬才可以申請.那車主與身心障礙者為同址分戶可以申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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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陳先生 發問時間:2010-08-15 2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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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您詢問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為同址分戶可否申請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乙案,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8項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如屬每戶以一輛為限者情況,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須為同一本戶口名簿之成員或於同一地址辦理分戶設籍,且有「親屬」關係。
您如尚有疑義,請來電洽詢本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03)3326181分機2462、2463。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 安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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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覆時間:2010-08-16 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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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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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地價稅為何不適用稽徵法第28條呢?
如果從一開始買屋過戶時沒發現地價稅和房屋稅是營業用的稅率但在五年內發現是否課退還溢繳得稅額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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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李小姐 發問時間:2010-08-12 0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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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稅部份:
(一)關於您詢問所有房屋自買屋過戶時,因未發現房屋稅適用營業用稅率,惟在五年內發現是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一節。請提供具體資料(如房屋坐落、身分證字號等),向本局提出申請,俾憑審查辦理,以維權益。
(二)如須詢問更詳盡資料,本局專人為您解說,服務人員:張秀好,聯絡電話: 03-3326181分機2423。
二、地價稅部分:
按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依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為自用住宅用地係屬可適用優惠稅率,為納稅義務人之權利,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主張,故以土地稅法內特別明定在原因事實發生或消滅時,應行申請或申報。此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7號解釋理由書內,亦指出申報義務實為適用優惠稅率規定所必要之稽徵程序。故您的土地,如果在9月22日(即地價稅開徵40日)以前沒有依上列法令規定的期間內提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申請者,當年及以前年期依法即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故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
謝謝指教!並祝平安、喜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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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覆時間:2010-08-12 1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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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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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地價稅及房屋稅一直都是自用情況,但是一直都是繳一般土地和房屋適用稅率金額,直到去年才留意到並已改回自用住宅,那之前繳的費用是否可適用稅捐稽徵法28條之五年內退稅條件申請退稅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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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賴先生 發問時間:2010-08-09 1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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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稅部分:
(一)關於您詢問所有房屋一直作住宅使用,可否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一節。請提供具體資料(如房屋坐落、身分證字號等),向本局提出申請,俾憑審查辦理,以維權益。
(二)如須詢問更詳盡資料,本局專人為您解說,服務人員:張秀好,聯絡電話: 03-3326181分機2423。
二、地價稅部分
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具備下列實質要件及申請手續規定:
(一)實質要件(均需具備):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及無供營業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211.75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二)申請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需在當年9月22日(即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當年期起就可適用,如果逾期申請的話,只能自次年期開始適用。
您的土地,如果在9月22日(即地價稅開徵40日)以前沒有依上列規定的要件及申請期間,提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申請者,當年及以前年期就需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尚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規定之適用。如還有申辦上的問題,請告知您的聯絡方式,或請敬洽本局土地稅科地價稅股(聯絡電話:03-3326181轉2373或email:ser112@tytax.gov.tw),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謝謝指教!並祝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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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覆時間:2010-08-10 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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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上次提問20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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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區(南崁香榭尊邸)15樓層區的房屋構造標準單價經貴單位調查釐清後已經發文更正(原本以26層樓的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來計算房屋稅).但是在8/6收到最新的一份房屋稅單時卻發現內容金額未被修改.經社區管委會告知須以此稅單核定金額在9/15前先行繳費爾後再辦退稅以免逾期被罰款...還真是麻煩!!可否請貴單位在8月底前將最新應繳的房屋稅單寄給本社區相關住戶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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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楊小明 發問時間:2010-08-09 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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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詢問貴社區(南崁香榭尊邸)之房屋總層數認定適用標準單價房屋稅有誤,已向本局申請更正,惟在8月6日收到稅額仍未修改之房屋稅單一節,因本案牽涉戶數較多,刻正辦理更正手續中,本局將儘速辦理完結後另訂限繳日期,寄送更正後房屋稅繳款書至貴社區相關住戶,有關您8月6日收到之房屋稅繳款書,請自行作廢,無須持單繳納,造成您的困擾,特此致歉。
二、由於您未留聯繫電話,無法即時以電話回覆,已將上開辦理情形,先行以電話回復貴社區管理中心何先生並請其轉達相關住戶在案,如須詢問更詳盡資料,本局專人為您解說,服務人員:張秀好,聯絡電話: 03-3326181分機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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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覆時間:2010-08-09 1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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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籍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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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大約何時新屋鄉有掛房屋稅籍牌,因我目前工作有需要,麻請告知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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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溫小姐 發問時間:2010-08-03 1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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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屋鄉之房屋,在民國71年以前,於設立房屋稅籍時,即予編釘房屋稅籍牌號,但自民國71年1月1日起免予編釘。
若您仍有疑義,請電洽03-4781974分機203,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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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覆時間:2010-08-03 1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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