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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資料表格
標     題 完成車輛檢驗,並不代表無欠繳使用牌照稅。
發布日期 2010-07-30
內     容 有關車主反應,其車輛已定期辦理檢驗,且監理機關或代檢驗廠商均未告知其尚欠使用牌照稅未繳納,於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被處以1倍之罰款深感不解,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現行使用牌照稅法並無欠繳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不得辦理車輛定期檢驗之限制,車輛雖已辦妥定期檢驗,並不代表使用牌照稅已繳清,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該局特別呼籲車主,於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時,請務必檢視有無欠繳使用牌照稅,以免因欠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而受罰。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16969或3326181轉2453至2458,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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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10-01-18   |   線上人數:5   |   今日人數:304   |   累積人數:8869580 資訊安全政策  |  隱私權保護政策  |  版權宣告       TOP回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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