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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資料表格
標     題 汽車旅館業(MOTEL)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需課娛樂稅。
發布日期 2010-07-28
內     容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6年3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600031560號函釋,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雖無額外收取費用,亦屬視聽中心之ㄧ種,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
該局呼籲:本縣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電視之汽車旅館業者,應於開業前,向該局消費稅科或楊梅、中壢、大溪分局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遭查獲而被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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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10-01-18   |   線上人數:4   |   今日人數:306   |   累積人數:8869845 資訊安全政策  |  隱私權保護政策  |  版權宣告       TOP回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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